员工履职中被骗致公司损失,判决背后的警示意义-凯发k8国际
重庆某舞蹈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,未经核实就应“老板”要求拉qq小群,进群财务人员按“领导”指示将895万元转入诈骗账户。公司因此将4名员工告上法庭,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——据10月10日《工人日报》报道,该案中,法院判决4名员工赔偿损失总金额的10%。
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遭遇网络诈骗,致使公司遭受巨额损失,该不该赔?赔偿的边界和限度在哪儿?这是该案的争议焦点,也往往是同类型纠纷的争议焦点。在用人单位看来,正是因为员工的过错造成了公司的损失,理应承担赔偿责任;员工则会认为:我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骗,这属于公司应承担的经营风险。对此,本案中法院阐明了裁判考量:公司在诈骗事件中遭受的损失,应当根据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以及劳动者的过错大小、偿付能力还有双方主体地位的性质进行合理分担。
按照法律规定,如果员工的过错造成了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是,由于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,法院在归责原则的确立上通常会综合考虑行业性质、损失发生的原因等,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。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,劳动者才负有赔偿责任。
本案中,法院通过综合衡量,判决涉事员工承担一部分比例的损失,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,又最大程度保护了劳动者,实现了双方利益平衡。
895万元被骗走,是企业要吸取的一次教训,法院的判决,更是对用人单位敲了黑板、划了重点:哪些制度还不够严格,哪些环节还需要完善,哪些漏洞亟待填补,这些都是企业应当以案为鉴的地方。如果没有切实履行管理责任,赔偿损失的“锅”就不能全甩在劳动者身上。尤其是当下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,对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构成了挑战,企业更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规范,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,避免潜在的经营风险。
同时,这一判决也是对劳动者的一次深刻提醒:劳动者负有忠实勤勉义务,在履职过程中应避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,否则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拿此案来说,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,理应在履职中对于财务往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,对微信群、qq群里“老板”突如其来的远程转账指示,如果多一分警惕,多一点谨慎,多一次核实,可能就会避免损失的发生。
不光是遭受电信网络诈骗,实践中,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形还有不少,比如,物流公司的司机在驾驶中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,造成车辆损坏;快递员在分拣货物时分拣错误造成货物丢失;业务员因过失导致客户流失,等等。发生追责纠纷时,是员工“全盘背锅”,是企业“自食其果”,还是双方各担其责,需要综合考量,体现公平公正。
重庆这起案件的判决,对同类型案件起到了参考作用,也是对企业开展自我“法治体检”、对劳动者正确履职的提醒和指引,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无疑起到了促进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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